書接上回,京城中關村,聯盟影業投資有限公司(簡稱聯盟影業公司),一紙訴狀陳"冤屈",與北京小馬奔騰壹影視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簡稱壹影視公司)等八被告對簿公堂之上。其餘七位所許何人?北京小馬奔騰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小馬奔騰公司)、安徽廣電海豚傳媒集團有限公司(原名:安徽廣播電視台經濟發展公司,簡稱安徽廣電公司)、海南電廣傳媒影視有限公司(簡稱海南電廣公司)、東陽盟將威影視文化有限公司(簡稱盟將威公司)、柏聯集團有限公司(簡稱柏聯集團)、盛達思(北京)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簡稱盛達思公司)、西安小馬騰飛影視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簡稱小馬騰飛公司),(以下統稱七被告)北知斷案:《龍門鏢局》構成與《武林外傳》不正當競爭,罰!裁判壹影視賠百萬!
壹影視公司不服,將聯盟影業公司上訴至北京高級人民法院。近日北高作出終審判決:撤銷北知第(2015)京知民初字第62號判決;駁回聯盟影業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內容回顧:
話不多說,壹影視公司在二審中有怎樣的訴求?《龍門鏢局》是如何"摘掉"不正當競爭的標籤?北高又是如何認定不正當競爭行為呢?各位看官請稍安勿躁,且看下文。
壹影視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駁回聯盟影業公司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1、一審判決認定成立的兩項不正當競爭行為均系案外人編劇陳萬寧(寧財神)的言論,來源於網路媒體報道,一審法院將媒體報道的行為等同於壹影視公司的行為,缺乏事實依據。2、一審法院將編劇陳萬寧的行為視為壹影視公司的宣傳行為,於法無據。3、一審判決認定"《龍門鏢局》是《武林外傳》的升級版"屬於虛假宣傳是錯誤的,上述宣傳並未導致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的後果。4、一審判決認定"《龍門鏢局》能完勝我之前的《武林外傳》"構成商業詆毀也是錯誤的,上述宣傳並未對《武林外傳》電視劇的商品聲譽造成任何實質性損害,也未使公眾對《武林外傳》電視劇或聯盟影業公司的商業信譽評價降低。
聯盟影業公司辯稱:1、一審判決基於陳萬寧與壹影視公司之間的合同約定,認定陳萬寧的言論由壹影視公司承擔責任是正確的。2、陳萬寧有關""升級版""完勝" 的宣傳言論不正當地佔有了聯盟影業公司業已形成的市場優勢,影響了聯盟影業公司未來的發展空間,已經實際上損害了聯盟影業公司的競爭利益,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3、壹影視公司通過陳萬寧的言論,故意渲染和誇大《龍門鏢局》與《武林外傳》之間的微弱關係,屬於"搭便車" 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審期間,壹影視公司補充提交了下列證據
證據1、經公證的陳萬寧簽署的聲明,用以證明陳萬寧接受媒體採訪均系其個人觀點,不代表壹影視公司的觀點,且媒體在報道中存在對陳萬寧的意思誤解失實報道的情況;
證據2、網頁列印件,用以證明"升級" "完勝"兩詞系網路常用詞,沒有貶義;
證據3、電影《武林外傳》海報和片頭片尾署名截圖、貓眼APP中電影《武林外傳》製作和出品方署名截圖,用以證明電影《武林外傳》的投資方和製作方是小馬奔騰公司,媒體的報道是客觀的,不能據此認定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
聯盟影業公司對證據1、3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認為不屬於新證據,二審法院不應採納,且不能證明待證事實;對證據2的真實性、關聯性均不予認可。小馬奔騰公司、小馬騰飛公司、盟將威公司、盛達思公司對上述證據予以認可。圖源自網路,侵刪
北京高院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結合二審查明的事實,認定如下:
鑒於陳萬寧和壹影視公司在編劇合同中明確約定,應壹影視公司要求,陳萬寧應當參加電視劇的宣傳活動,且在案證據不能證明陳萬寧有權在編劇合同約定的酬金之外,基於《龍門鏢局》一劇發行而另外獲得收益。因此,一審法院有關壹影視公司作為電視劇《龍門鏢局》的著作權人對陳萬寧的宣傳行為承擔責任的認定並無不當。對壹影視公司的該項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關於《龍門鏢局》是否涉及虛假宣傳行為,法院認為: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具有下列行為之一,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的,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一)對商品作片面的宣傳或者對比的;(二)將科學上未定論的觀點、現象等當作定論的事實用於商品宣傳的;(三)以歧義性語言或者其他引人誤解的方式進行商品宣傳的。第三款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日常生活經驗、相關公眾一般注意力、發生誤解的事實和被宣傳對象的實際情況等因素,對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進行認定。
根據上述規定,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虛假宣傳行為,其本質在於引人誤解。真實是誠實商業行為的主要原則之一,禁止欺騙是公平競爭觀念的應有之意。虛假宣傳會使誠實的競爭對手失掉客戶,會使消費者受錯誤信息的引導而花費更多的選擇成本,會減少市場的透明度,最終會對整個經濟和社會福利帶來不利後果。經營者應當對一般消費者的普遍理解予以足夠注意,尤其是在涉及他人商業信譽或商品聲譽時,應當對相關事實作全面、客觀的介紹,並採取適當措施避免使消費者產生歧義,進而造成誤認。但同時,在認定某一宣傳行為是否構成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制的虛假宣傳行為時,不僅要對宣傳內容的真實性、客觀性進行分析,也要關注宣傳行為的後果是否導致了相關公眾的誤認,造成了引人誤解的實際後果或者可能性。
具體到本案,一審法院認定構成虛假宣傳的具體內容為陳萬寧多次宣稱《龍門鏢局》是《武林外傳》的升級版,其中有關升級版的表述沒有基於有選擇性的具體特徵或者屬性進行,而是籠統表述,缺乏客觀的數據、指標、參數驗證。但從二審補充查明的新聞報道的內容看,與升級版表述相關的新聞報道中同時包含有新聞媒體等第三方有關兩劇的具體比對,其中包括"劇中主演雖然身穿古裝,但台詞和表演卻充滿了現代氣息,劇情中穿插著各種網路遊戲、流行歌曲、曲藝表演。""電視里沒有情景喜劇的那種局促感,也不是橫店那些熟悉的布景,原來《龍門鏢局》劇組的確耗資在麗江束河古鎮旁建造了一座佔地二十畝的實景鏢局。" "前者(指《武林外傳》)只是錄影棚搭建的小客棧,80集里80%的戲份都是圍繞著那張木飯桌,而後者(指《龍門鏢局》)不僅在麗江搭了真實的鏢局,甚至平地建造了一個真實的小鎮。" "從製作角度上,《龍門鏢局》顯然不能按照《武林外傳》2.0來理解,無論是布景、攝像、服裝都升級了好幾個級別。看來,一次成功很重要,至少它會是下一個作品的基礎,有了投資,什麼裝備就都不是問題,而裝備升級了,看起來總是容光煥發。在內核上,《龍門鏢局》跟《武林外傳》倒是很相似,不過敘事從原來的單元結構變成了線性結構,這算是寧財神升級了吧。"根據上述內容可知,《龍門鏢局》和《武林外傳》至少存在劇情元素、拍攝場地、製作、敘事結構等方面的改變或提升。由於藝術作品本身的特性,以及觀眾欣賞需求的多樣性,其水平和質量的高低往往缺乏客觀的標準,相關公眾對於一部影視劇的質量評判通常也不會僅依賴於他人的推介。單就觀眾這一市場受眾而言,不會因為觀看了一部被宣傳為好的劇而當然地不再觀看另一部被對比宣傳為不好的劇,即對於電視劇的觀眾而言,不會像購買商品的相關公眾那樣,基於某一產品系另一產品的升級版的表述就選擇一個產品併當然地放棄另一產品。電視劇與其他商品相比,對於觀眾而言,不同劇之間並不當然地具有替代性。就版權交易市場而言,在案證據無法證明上述宣傳內容對聯盟影業公司《武林外傳》電視劇的版權授權市場帶來了負面影響,也無證據證明聯盟影業公司在《武林外傳》電視劇的版權授權市場上因此遭受損失。此外,雖然有新聞報道提到"曾投資《武林外傳》的那家公司(指小馬奔騰公司)上市對賭失敗 要賠建銀文化6億"。但根據二審查明的事實,電影《武林外傳》的出品方和聯合攝製單位包括北京小馬奔騰影業有限公司,故該報道並不能證明相關公眾已對壹影視公司或小馬奔騰公司與電視劇《武林外傳》出品方產生誤認。一審法院據此認定部分媒體對兩劇的提供者產生了實際混淆是錯誤的。除此以外,聯盟影業公司並未提交引人誤解的其他證據。
綜上,結合二審查明的事實,在案證據尚不足以證明陳萬寧有關《龍門鏢局》是《武林外傳》升級版的表述構成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虛假宣傳行為。
關於商業詆毀的認定,二審法院認為,根據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與虛假宣傳相比,商業詆毀側重於對於競爭對手的營業活動、商品或者服務進行虛假陳述進而損害其商業信譽、商品聲譽。上述規定中的虛偽事實,既包括虛假的事實,也包括其他引人誤解的事實,只要導致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後果,即構成商業詆毀行為。
本案中,一審判決認定陳萬寧有關《龍門鏢局》能完勝《武林外傳》的陳述構成商業詆毀。其中"完勝"一詞是指以較大優勢勝過對手。如前所述,根據新聞報道的內容,《龍門鏢局》和《武林外傳》相比確實在某些方面有所改變或提升,考慮到影視劇等藝術作品在優劣的評判方面缺乏客觀標準,因此上述改變或者提升是否能夠達到"完勝"的程度,屬於見仁見智的問題。據此,陳萬寧有關"完勝"的表述一方面確實缺乏客觀標準或參數。但另一方面,該表述尚不足以使相關公眾據此得出兩劇優劣的評判結論,並進而降低或貶損《武林外傳》出品方聯盟影業公司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因此,一審判決就此所作認定有誤,應予糾正。
最終,北京高院判決支持壹影視公司的上訴請求,撤銷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5)京知民初字第62號民事判決;駁回北京聯盟影業投資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同樣作為80、90後回憶的兩部經典古裝情景喜劇影視劇,為我們帶來了許多歡樂,如今一地雞毛的結果自然是兩家公司以及所有愛好者們非常心痛的,除此之外還暴露出影視劇面臨的許多問題,如:在日益激烈的競爭環境里,影視劇出品方在宣發時如何充分利用傳播媒體為作品宣傳造勢,既能抓住觀者眼球,又不過界觸及正當競爭規則的底線,,媒體在採訪報道時如何規範自身行為等,,該案一審判決後曾引起業內的廣泛關注,而二審劇情反轉改判,其判詞為業內人士提供了解讀反不正當競爭法實質的一個很好的範本,值得從事該領域的每個企業相關人員學習!
續集來了!《龍門鏢局》與《武林外傳》不正當競爭案審結
書接上回,京城中關村,聯盟影業投資有限公司(簡稱聯盟影業公司),一紙訴狀陳"冤屈",與北京小馬奔騰壹影視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簡稱壹影視公司)等八被告對簿公堂之上。其餘七位所許何人?北京小馬奔騰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小馬奔騰公司)、安徽廣電海豚傳媒集團有限公司(原名:安徽廣播電視台經濟發展公司,簡稱安徽廣電公司)、海南電廣傳媒影視有限公司(簡稱海南電廣公司)、東陽盟將威影視文化有限公司(簡稱盟將威公司)、柏聯集團有限公司(簡稱柏聯集團)、盛達思(北京)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簡稱盛達思公司)、西安小馬騰飛影視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簡稱小馬騰飛公司),(以下統稱七被告)北知斷案:《龍門鏢局》構成與《武林外傳》不正當競爭,罰!裁判壹影視賠百萬!
壹影視公司不服,將聯盟影業公司上訴至北京高級人民法院。近日北高作出終審判決:撤銷北知第(2015)京知民初字第62號判決;駁回聯盟影業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內容回顧:
話不多說,壹影視公司在二審中有怎樣的訴求?《龍門鏢局》是如何"摘掉"不正當競爭的標籤?北高又是如何認定不正當競爭行為呢?各位看官請稍安勿躁,且看下文。
壹影視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駁回聯盟影業公司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1、一審判決認定成立的兩項不正當競爭行為均系案外人編劇陳萬寧(寧財神)的言論,來源於網路媒體報道,一審法院將媒體報道的行為等同於壹影視公司的行為,缺乏事實依據。2、一審法院將編劇陳萬寧的行為視為壹影視公司的宣傳行為,於法無據。3、一審判決認定"《龍門鏢局》是《武林外傳》的升級版"屬於虛假宣傳是錯誤的,上述宣傳並未導致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的後果。4、一審判決認定"《龍門鏢局》能完勝我之前的《武林外傳》"構成商業詆毀也是錯誤的,上述宣傳並未對《武林外傳》電視劇的商品聲譽造成任何實質性損害,也未使公眾對《武林外傳》電視劇或聯盟影業公司的商業信譽評價降低。
聯盟影業公司辯稱:1、一審判決基於陳萬寧與壹影視公司之間的合同約定,認定陳萬寧的言論由壹影視公司承擔責任是正確的。2、陳萬寧有關""升級版""完勝" 的宣傳言論不正當地佔有了聯盟影業公司業已形成的市場優勢,影響了聯盟影業公司未來的發展空間,已經實際上損害了聯盟影業公司的競爭利益,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3、壹影視公司通過陳萬寧的言論,故意渲染和誇大《龍門鏢局》與《武林外傳》之間的微弱關係,屬於"搭便車" 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審期間,壹影視公司補充提交了下列證據
證據1、經公證的陳萬寧簽署的聲明,用以證明陳萬寧接受媒體採訪均系其個人觀點,不代表壹影視公司的觀點,且媒體在報道中存在對陳萬寧的意思誤解失實報道的情況;
證據2、網頁列印件,用以證明"升級" "完勝"兩詞系網路常用詞,沒有貶義;
證據3、電影《武林外傳》海報和片頭片尾署名截圖、貓眼APP中電影《武林外傳》製作和出品方署名截圖,用以證明電影《武林外傳》的投資方和製作方是小馬奔騰公司,媒體的報道是客觀的,不能據此認定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
聯盟影業公司對證據1、3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認為不屬於新證據,二審法院不應採納,且不能證明待證事實;對證據2的真實性、關聯性均不予認可。小馬奔騰公司、小馬騰飛公司、盟將威公司、盛達思公司對上述證據予以認可。
圖源自網路,侵刪
北京高院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結合二審查明的事實,認定如下:
鑒於陳萬寧和壹影視公司在編劇合同中明確約定,應壹影視公司要求,陳萬寧應當參加電視劇的宣傳活動,且在案證據不能證明陳萬寧有權在編劇合同約定的酬金之外,基於《龍門鏢局》一劇發行而另外獲得收益。因此,一審法院有關壹影視公司作為電視劇《龍門鏢局》的著作權人對陳萬寧的宣傳行為承擔責任的認定並無不當。對壹影視公司的該項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關於《龍門鏢局》是否涉及虛假宣傳行為,法院認為: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具有下列行為之一,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的,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一)對商品作片面的宣傳或者對比的;(二)將科學上未定論的觀點、現象等當作定論的事實用於商品宣傳的;(三)以歧義性語言或者其他引人誤解的方式進行商品宣傳的。第三款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日常生活經驗、相關公眾一般注意力、發生誤解的事實和被宣傳對象的實際情況等因素,對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進行認定。
根據上述規定,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虛假宣傳行為,其本質在於引人誤解。真實是誠實商業行為的主要原則之一,禁止欺騙是公平競爭觀念的應有之意。虛假宣傳會使誠實的競爭對手失掉客戶,會使消費者受錯誤信息的引導而花費更多的選擇成本,會減少市場的透明度,最終會對整個經濟和社會福利帶來不利後果。經營者應當對一般消費者的普遍理解予以足夠注意,尤其是在涉及他人商業信譽或商品聲譽時,應當對相關事實作全面、客觀的介紹,並採取適當措施避免使消費者產生歧義,進而造成誤認。但同時,在認定某一宣傳行為是否構成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制的虛假宣傳行為時,不僅要對宣傳內容的真實性、客觀性進行分析,也要關注宣傳行為的後果是否導致了相關公眾的誤認,造成了引人誤解的實際後果或者可能性。
具體到本案,一審法院認定構成虛假宣傳的具體內容為陳萬寧多次宣稱《龍門鏢局》是《武林外傳》的升級版,其中有關升級版的表述沒有基於有選擇性的具體特徵或者屬性進行,而是籠統表述,缺乏客觀的數據、指標、參數驗證。但從二審補充查明的新聞報道的內容看,與升級版表述相關的新聞報道中同時包含有新聞媒體等第三方有關兩劇的具體比對,其中包括"劇中主演雖然身穿古裝,但台詞和表演卻充滿了現代氣息,劇情中穿插著各種網路遊戲、流行歌曲、曲藝表演。""電視里沒有情景喜劇的那種局促感,也不是橫店那些熟悉的布景,原來《龍門鏢局》劇組的確耗資在麗江束河古鎮旁建造了一座佔地二十畝的實景鏢局。" "前者(指《武林外傳》)只是錄影棚搭建的小客棧,80集里80%的戲份都是圍繞著那張木飯桌,而後者(指《龍門鏢局》)不僅在麗江搭了真實的鏢局,甚至平地建造了一個真實的小鎮。" "從製作角度上,《龍門鏢局》顯然不能按照《武林外傳》2.0來理解,無論是布景、攝像、服裝都升級了好幾個級別。看來,一次成功很重要,至少它會是下一個作品的基礎,有了投資,什麼裝備就都不是問題,而裝備升級了,看起來總是容光煥發。在內核上,《龍門鏢局》跟《武林外傳》倒是很相似,不過敘事從原來的單元結構變成了線性結構,這算是寧財神升級了吧。"根據上述內容可知,《龍門鏢局》和《武林外傳》至少存在劇情元素、拍攝場地、製作、敘事結構等方面的改變或提升。由於藝術作品本身的特性,以及觀眾欣賞需求的多樣性,其水平和質量的高低往往缺乏客觀的標準,相關公眾對於一部影視劇的質量評判通常也不會僅依賴於他人的推介。單就觀眾這一市場受眾而言,不會因為觀看了一部被宣傳為好的劇而當然地不再觀看另一部被對比宣傳為不好的劇,即對於電視劇的觀眾而言,不會像購買商品的相關公眾那樣,基於某一產品系另一產品的升級版的表述就選擇一個產品併當然地放棄另一產品。電視劇與其他商品相比,對於觀眾而言,不同劇之間並不當然地具有替代性。就版權交易市場而言,在案證據無法證明上述宣傳內容對聯盟影業公司《武林外傳》電視劇的版權授權市場帶來了負面影響,也無證據證明聯盟影業公司在《武林外傳》電視劇的版權授權市場上因此遭受損失。此外,雖然有新聞報道提到"曾投資《武林外傳》的那家公司(指小馬奔騰公司)上市對賭失敗 要賠建銀文化6億"。但根據二審查明的事實,電影《武林外傳》的出品方和聯合攝製單位包括北京小馬奔騰影業有限公司,故該報道並不能證明相關公眾已對壹影視公司或小馬奔騰公司與電視劇《武林外傳》出品方產生誤認。一審法院據此認定部分媒體對兩劇的提供者產生了實際混淆是錯誤的。除此以外,聯盟影業公司並未提交引人誤解的其他證據。
綜上,結合二審查明的事實,在案證據尚不足以證明陳萬寧有關《龍門鏢局》是《武林外傳》升級版的表述構成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虛假宣傳行為。
關於商業詆毀的認定,二審法院認為,根據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與虛假宣傳相比,商業詆毀側重於對於競爭對手的營業活動、商品或者服務進行虛假陳述進而損害其商業信譽、商品聲譽。上述規定中的虛偽事實,既包括虛假的事實,也包括其他引人誤解的事實,只要導致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後果,即構成商業詆毀行為。
本案中,一審判決認定陳萬寧有關《龍門鏢局》能完勝《武林外傳》的陳述構成商業詆毀。其中"完勝"一詞是指以較大優勢勝過對手。如前所述,根據新聞報道的內容,《龍門鏢局》和《武林外傳》相比確實在某些方面有所改變或提升,考慮到影視劇等藝術作品在優劣的評判方面缺乏客觀標準,因此上述改變或者提升是否能夠達到"完勝"的程度,屬於見仁見智的問題。據此,陳萬寧有關"完勝"的表述一方面確實缺乏客觀標準或參數。但另一方面,該表述尚不足以使相關公眾據此得出兩劇優劣的評判結論,並進而降低或貶損《武林外傳》出品方聯盟影業公司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因此,一審判決就此所作認定有誤,應予糾正。
最終,北京高院判決支持壹影視公司的上訴請求,撤銷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5)京知民初字第62號民事判決;駁回北京聯盟影業投資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同樣作為80、90後回憶的兩部經典古裝情景喜劇影視劇,為我們帶來了許多歡樂,如今一地雞毛的結果自然是兩家公司以及所有愛好者們非常心痛的,除此之外還暴露出影視劇面臨的許多問題,如:在日益激烈的競爭環境里,影視劇出品方在宣發時如何充分利用傳播媒體為作品宣傳造勢,既能抓住觀者眼球,又不過界觸及正當競爭規則的底線,,媒體在採訪報道時如何規範自身行為等,,該案一審判決後曾引起業內的廣泛關注,而二審劇情反轉改判,其判詞為業內人士提供了解讀反不正當競爭法實質的一個很好的範本,值得從事該領域的每個企業相關人員學習!